比賽規則
比賽時間
- 每場比賽時間為 40 分鐘,共分為 4 節,每節 10 分鐘。採「不停錶」制,僅於前三節最後 15 秒與第四節最後 2 分鐘實施「停錶」。
- 每節之間設有 60 秒休息時間。紀錄台響鈴後,球員應立即進場。如未準時進場,紀錄台將再次響鈴並直接開錶(第四節最後兩分鐘除外)。
- 延長賽為無限延長制,計時 1 分鐘,最後 15 秒內若有進球則停錶。正規時間內的暫停次數及團隊/個人犯規將一併延續至延長賽。延長賽不再提供額外暫停。
比賽暫停
- 每隊於每場比賽中擁有 5 次暫停:上半場 2 次、下半場 3 次,未使用之暫停不得延至下半場使用。每次暫停為 30 秒。
- 紀錄台第一次響鈴後,球員應立即進場;30 秒後若仍未上場,紀錄台將第二次響鈴並直接開錶(第四節最後兩分鐘除外)。
- 第四節最後 2 分鐘內,暫停後可選擇由前場或後場發球展開進攻。
- 節間或暫停結束後,若球隊未依規定時間進場:第一次由裁判口頭提醒。第二次給予警告。第三次將吹判技術犯規。若球隊尚有可用暫停,裁判可逕行扣除一次暫停以取代技術犯規。
犯規與罰球
- 每節第 5 次團隊犯規起,每次犯規將給予對方罰球機會。
- 每名球員每場最多可犯規 5 次,滿 5 犯即須離場。
- 技術犯規:對方獲得 1 次罰球機會,罰球後依原球權續行比賽。
-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:對方獲得 1 次罰球機會與球權,得分計入遭犯球員。
- 球員如有違反運動道德、衝撞裁判、教練、參與打架等行為,將被吹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;同一場比賽中累積 2 次該犯規者,將被驅逐出場。
- 球員應尊重裁判判決並絕對服從,不得與裁判有過當的言語爭執。
- 球員應遵守運動道德及比賽精神,不得有任何肢體衝突或挑釁行為。
- 同一位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,如符合以下任一情形:
- 被裁判判定兩次技術犯規;
- 被裁判判定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犯規;
- 被裁判判定一次技術犯規一次違反運動道德;
- 被裁判判定一次奪權出場;
該球員當場取消出賽資格,並不得再參與該場比賽及該季所有賽事。 - 所有未盡之犯規與罰球相關規定,依 FIBA 最新條例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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